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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梅花易数中(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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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凶中有救,生体之卦存焉。

体生用者,迁延难好;用生体者,即愈。

体用比和,疾病易安。

若究和平之日,主卦决之。

若详危厄之期,克体之卦定之。

若论医药之属,当看生体之卦。

如离卦生体,宜服热药;坎卦生体,宜服冷药,如艮温补;乾、兑凉药是也。

又有信鬼神之说,虽非《易》道,然不可谓《易》道之不该。

姑以理推之。

如卦有克体者,即可测其鬼神。

乾卦克体,主有西北方之神,或兵刀之鬼,或天行时气,或乘正之邪神。

坤则西南之神,或旷野之鬼,或连亲之鬼,或水土里社之神,或犯方隅,或无主之祟。

震则东方之神,或木下之神,或妖怪百端,或影响时见。

巽则东南之鬼,或自缢戕生,或枷锁致命。

坎则北方之鬼,或水旁之神,或没溺而亡,或血疾之鬼。

离则南方之鬼,或猛勇之神,或犯灶司,或得衍于香火,或焚烧之鬼。

或遇热病而亡。

艮则东北之神,或是山林之祟,或山魈木客,或土怪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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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则西方之神,或阵亡之鬼,或废疾之鬼,或刎颈戕生之鬼。

卦中无克体之卦者,不必论之。

又问乾上坤下,占病如何断,尧夫曰:“乾上坤下第一爻动,便是生体之义。

变为震木,互见巽艮,俱是生成之义,是谓不灾,逢生之日即愈。

”又问:“第二爻动如何?”曰:“是变为坎水,乃泄体败金之义。

金入水乡,互见巽、离,乃为风火扇炉,俱为克体之义。

更看占时外应如何,即为焚尸之象,断之死无疑矣。

以春夏秋冬四季推之,更见详理。

”又曰:“第三爻动,坤变艮土,俱在生体之义,不问互卦,亦断其吉无疑。

”又曰:“第四爻动,乾变巽木,金木俱有克体之义,互吉亦凶。

木有扛尸之义,金为砖椁之推。

是必定之推,必定之理。

”又曰:“第五爻动,乾变离,反能生体,互变俱生体,是其吉无疑。

更有吉兆则愈吉。

其断明矣。

”又曰:“第六爻动,乾变兑,则能泄体,互见巽、艮,一凶一吉,其病非死必危。

亦宜看兆吉凶,吉则言吉,凶则言凶。

此断甚明。

余卦皆仿此断,则心易无不验矣。

”官讼占第十七占官讼,以体为主,用为对辞之人与官讼之应。

体卦宜旺,用卦宜衰。

体宜用生,不宜生用。

宜生体,不宜克体。

是故体克用者,已胜人;用克体者,人胜己。

体生用,非为失理,或因官有所丧;用生体,不止得理,或因讼有所得。

体用比和,官讼最吉。

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义。

坟墓占第十八占坟墓以体为主,用为坟墓。

体克用,葬之吉;用克体,葬之凶。

体生用,葬之主运退;用生体,葬之主兴隆,有荫益后嗣。

体用比和,乃为吉地。

大宜葬,葬之吉昌。

上为用体之诀,始发十八章占例,以示后学之法则。

然庶务之多,岂止十八占而已乎!然此十八占,乃大事之切要者,占者以类而推之可也。

体用生克篇之三三要灵应篇序夫《易》者,性理之学也。

性理,具于人心者也。

当其方寸湛然,灵台皎洁,无一毫之干,无一尘之累,斯时也,性理具在而《易》存吾心,浑然是《易》也,其先天之《易》也。

乃夫虑端一起,事根忽萌,物之着心,如云之蔽室,如尘之蒙镜,斯时也,汩没茫昧,而向之《易》存吾心者,泯焉尔。

故三要之妙,在于运耳、目、心三者之虚灵,俾应于事物也,耳之聪,目之明,吾心实总乎聪明。

盖事根于心,心该乎事,然事之未萌也,虽鬼神莫测其端,而吉凶祸福,无门可入。

故先师曰:“思虑未动,鬼神不知;不由乎我,更由乎谁?”故事萌于心,鬼神知之矣。

吉凶悔吝有其数,然吾预知之,何道欤?必曰:“求诸吾心易之妙而已矣。

”于是寂然不动,静虑诚存,观变玩占,运乎三要,必使视之不见,吾见之;听之不闻者,吾闻之;如形之见视,如音之见告,吾之了然鉴之。

则《易》之为卜筮之道,而《易》在吾心矣。

三要不虚,而灵应之妙斯得也。

是道也,寓至精至神之理,百姓日用而不知,安得圆通三昧者,与之论欤!此先师刘先生(江夏人,号湛然子)得之王屋山人高处士云岩。

宝庆四年,仲夏既望,清灵子朱虚拜首序三要灵应篇三要者,运耳、目、心三者之要也。

灵应者,灵妙而应验也。

夫耳之于听,目之于视,心之于思,三者为人一身之要,而万物之理不出于视听之外。

占决之际,寂闻澄虑,静观万物,而听其音,知吉凶,见其形,知善恶,察其理,知祸福,皆可为占卜之验。

如谷之应声,如影之随形,灼然可见也。

其理出于《周易》“远取诸物,近取诸身”之法。

是编则出于先贤先师,采世俗之语为例用之者:鬼谷子、严君平、东方朔、诸葛孔明;继而得者:邵康节、邵伯温、刘伯温、牛思晦、牛思继、高处士、刘湛然、富寿子、泰然子、朱清灵子。

其年代相传不一,而不知其姓名者不与焉。

原夫天高地厚,万物散殊,阴浊阴清,五气顺布,祸福莫逃乎数,吉凶皆有其机。

人为万物之灵,心乃一身之主,目寓而为形于色,耳得而为音于声,三要总之,万物备矣。

此乃天地万物之灵,而耳、目、心三者之要,故曰三要也。

是以遇吉兆而有吉,见凶识而不免乎凶。

物之圆者事成,缺事败。

此理断然,夫复何疑?此乃占物克应,见吉则吉,遇凶则凶。

是以云开见日,事必增辉;烟雾障空,物当失色。

忽颠风而飘荡,遇震雷以虚惊。

月忽当面,宜近清光。

雨可沾衣,可蒙恩泽。

此乃仰观天文,以验人事。

重山为阻隔之际,重泽为浸润之深。

水流而事通,土积而事滞。

石乃坚心始得,沙乃放手即开。

浪激主波涛之惊,坡崩主田土之失。

旱沼之旁,心力俱竭,枯林之下,相貌皆衰。

此来俯察地理,以验人事。

适逢人品之来,实为事体之应。

故荣宦显官,宜见其贵;富商匠贾,可问乎财。

儿童哭泣忧子孙,吏卒叫嚣忌官讼。

二男二女,重婚之义;一僧一道,独处之端。

妇人笑语,则阴喜相逢;女子牵连,则阴私见累。

匠氏,主门庭改换;宰夫,则骨肉分离。

逢猎者,得野外之财;见渔者,有水边之利。

见妊妇,则事荫于内;遇瞽者,则虑根于心。

此乃人品之应,以验人事。

至于摇手而莫为,或掉头而不肯,拭目而喷嚏者方泣;搔首而弹垢者有忧。

足动者有行,交臂者有失。

屈指者多阻节,嘘气者主悲忧。

舌出掉者有是非,背相向者防闪失。

偶攘臂者,争夺乃得;偶下膝者,屈抑而求。

此乃“近取诸身”之应。

若逢童子授书,有词讼之端;主翁笞仆,防责罚之事。

讲论经史,事体徒间于虚说;语歌词曲,谋为转见悠扬。

见博赌,主争斗之财;遇题写,主文书之事。

偶携物者,受人提携;适挽手者,遇事牵连。

此乃人事之应。

及夫舟楫在水,凭其接引而行;车马登途,藉之负戴而往。

张弓挟矢者,必领荐;有箭无弓者,未可试。

持刀执刃,须求快利之方。

披甲操戈,可断刚强之柄。

缫丝者,事务繁冗。

围棋者,眼目众多。

妆花刻果,终非结实之因。

书影描形,皆为装点之类。

络绎将成,可以问职。

笔墨俱在,可以求文。

偶倾盖者,主退权。

忽临镜者,可赴诏。

抱贵器者,有非常之用。

负大木者,有不小之财。

升斗宜量料而前,尺剪可裁度以用。

见蹴球,有人发剔。

开锁钥,遇事疏通。

逢补器,终久难坚。

值磨镜,再成始得。

顽斧磨钢者,迟钝得利。

快刀砍木者,利事伤财。

裁衣服者,破后方成。

造瓦器者,成后乃破。

奕棋者,取之以计。

张纲者,摸之以空。

或持斧锯恐有伤,或涤壶觞恐有饮。

或挥扇者,有相招之义。

或污衣者,防谋害之侵。

此乃器物之应,即“远取诸物”之意。

虽云草木之无情,亦与卜筮而有应。

故芝兰为物之瑞,松柏为寿之坚。

遇椿桧,则岁久年深;遇苗菰,则朝生暮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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