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都市言情 > 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 第六十三章 吴起:我是真后悔了!

第六十三章 吴起:我是真后悔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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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表明,我方当事人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

不构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

“是实实在在没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达不到第一点所构成的条件,所以不能构成拒不支付报酬罪的构成条件。”

“即,我方不构成不支付报酬罪的构成条件,对于诉讼方的诉讼申请,我方认为不当,申请驳回。”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张晓陈述完毕以后,低头整理了一下眼前的证据材料随后才抬起头。

咚咚!

于振洋敲响法槌:“现在请诉讼方进行辩诉。”

听到审判长的声音,苏白嘴角上扬。

拒不支付报酬罪,目前吴起的争议点在第一点。

第二点:不支付薪资所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上的具体定义为: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两万以上。

显然,这一点儿万恒浩符合。

吴起欠了万恒浩两年的工资,金额达到了三十万以上,可以说远远超标!

拒不支付报酬罪有一個前提条件,也就是第三点,那就是需要有行政程序。

大致意思就是说,被拖欠工资的一方,提交过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责令过对方支付的,对方仍然拒不支付,可以达成第三点条件。

对于第二,第三个条件,他们一方都有着实质性的证据。

所以对方只能从第一点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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