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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假亦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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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继续道“……欺诈是在财产法上适用的规则或原理,在身份行为或身份关系则不能适用,也就是说,欺诈离婚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欺诈离婚行为虽不可撤销,但受欺诈离婚方可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请大家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中使用了“等”字,足以说明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司法解释中留有余地,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协议内容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关于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注2003 年12 月26 日中即有阐述。”

袁强接着道“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也不能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的适用,只是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

郭律师点头道“所以,我认为,如果是一方以获得配偶一方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或者一方心怀愧疚,比如存在婚外情,致使无法挽回而离婚,或者一方为了弥补配偶为家庭的付出,将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对方的情形,不能适用显失公平支持当事人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那我明白了。”万良辰继续道“像姜斌这种,已经明显丧失了劳动能力,将全部财产归女方必然导致无法生存,虽然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可以主张显示公平,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对,就是这个道理!”郭律师肯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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