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都市言情 > 律师颂 > 第13章 假亦真

第13章 假亦真(3/5)

目录

“所谓‘假离婚’呢,又可以称为通谋虚假离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并没有真正离婚的意思,但是形式上已经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的行为。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本不想离婚,但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比如说买房、逃避债务等等,就相互约定暂时离异,待既定目的实现之后再复婚的一种离婚行为。”

“大家都知道,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应否离婚的标准。那么,在‘假离婚’中,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感情其实是正常的,或者说还未完全破裂,因而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认为离婚只是形式上的,或者是暂时性的,实质上并没有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有一些人离婚后,双方仍然“貌离神合”,保持来往,甚至继续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出现在亲朋好友面前,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后,随时准备复婚,外人是不知道他们曾经离过婚的。”

众人点头称是,陈雁秋插嘴道“郭律师,我昨天查了一些案例,看到有一些‘弄假成真’的,被‘背叛’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也有主张撤销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大多是以败诉告终。”

郭律师点了点头道“在实践中,有一些学者认为,‘假离婚’是一种欺骗离婚登记、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应认定‘假离婚’无效。在我国台湾地区,如戴炎辉、戴东雄、高凤仙等,都将通谋虚假离婚或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作为协议离婚无效的原因。被称为‘中国民法第一人’的史尚宽先生也认为,通谋虚假为意思表示的离婚,应为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岂不是说,我们也可以援引理论学说来说服法官认定姜斌和柳梦婷的离婚无效?”陈雁秋疑问道。

郭律师摇了摇头,清了清嗓子道“早在2003年,民政部办公厅就有过一个复函,他们认为,以假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最高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也明确指出‘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一旦领了离婚证,就产生了离婚的法律效果。由离婚导致的一切后果,都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受了。”

只见郭律师在“假”字上打了一个叉,说道“很显然,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

本章未完,下一页继续

书页 目录
好书推荐: 没人比我更懂走位 天下尽归 炭治郎的慈悲师兄 逆道丹神 这就是个奇迹 斗罗之麒麟神 江湖有个小厨娘 这个女配她不按套路来 执龙 七羽
free hit counter 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