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章 行政区划(3/5)
【县级:设县令、各局长。
县令负责行政管理:含文、农、工、商、卫、吏、驿、户、资局。
都察局:负责本县的监督监察。
县法院:负责本县的司法审判、司法公证、律师管理。
院务局:负责本县的科技、教育、医卫、信息。
财税局:负责本县的财政税收。
国安局:负责本县的情报收集、信息保密、反间。】
【镇级:设镇长、各所长。
镇长负责行政管理:含文、农、工、商、卫、驿、户、资所。
都察所:负责本镇的监督监察。
镇法院:负责本镇的司法审判、司法公证、律师管理。
院务所:负责本镇的科技、教育、医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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