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1章 法家统治适配大秦帝国!(2/5)
在年轻吐蕃侍卫极力劝说下,吐蕃使臣最终决定采取私下解决的方式来处理此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吐蕃使臣同意向赢寿支付巨额黄金作为赔偿,以此换取赢寿不再追究此事的代价。
令人庆幸的是,赢寿除了受了一些轻微的擦伤外,并未遭受其他实质性的伤害。由于他还是未成年人,原本受到的处罚就相对较轻。最终,大理寺丞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参与互殴的人员做出了从轻发落的判决:他们只需负责打扫西大街一天,并赔偿商家的损失,这件案子就算正式结案了。
通过这次事件,他深刻地认识到了大秦律法的全面性和复杂性。
光是律法的大类别就多达十八大类,这些类别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农业、仓储、畜牧、金融、工程、户籍、军事、爵位等等。
其中,田律主要规范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仓律则涉及仓库的管理和物资的储存;厩苑律关注的是畜牧业的发展和管理;金布律则是关于货币和财物的规定;均工律主要涉及工程建设和劳动力的调配;属律则是对户籍和人口的管理;军爵律则是对军事制度和爵位授予的规定。
而每一个大类别下面,又有具体的罪名六十多条,这些罪名详细地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例如,见死不救罪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生命安全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如果未能履行该义务,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其中又分了好几种情况;法官不识侓条罪则是针对法官不熟悉法律条文而导致误判的情况而要判处的刑罚;诬告反坐罪则是对故意诬告他人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护被诬告者的合法权益;匿名告举罪则是对匿名告发他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以防止恶意告发和不实指控。
本章未完,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