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0章 赋税!(3/5)
离石就像讲大课一样,对春花说: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
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
“赋”是户调,税是田租。
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
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
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
离石又总结道,户调法的特点是:
一是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
二是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
三是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离石歇了一口气,接着说:
南朝没有经过胡虏屠戮,社会结构相对稳定,南朝的各种制度发展缓慢。
南朝大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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