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发的上架感言(4/5)
关于第十七条“委托创作”,建议草案增加以下条款:受委托创作的作品,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受托人与委托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雇佣关系。2.委托人提供基本数据、核心创意、作品大纲等资料,受托人根据这些资料进行创作。如不属于以上情况之一,即使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委托协议,也不能认为作品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建议理由:创作者与发行方签订协议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避免发行方依靠自身强势地位,强迫创作者以“委托创作”形式放弃着作权,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完善,防止委托创作协议被滥用,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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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完成……说明:因为第十七条在修正案草案中没有修改项,所以不能在左边选择“目录项”,直接这样提交上去就行了。我自己已经做完,最后有没有用不知道!但反正只是随手几个点击的事情,尽人事,听天命,有枣没枣,打三杆子。[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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