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6章 变更抚养权案(4)(1/5)
宁稚将话筒拉到身前,冷静发言:
“尊敬的合议庭,郑东文在八周岁生日那天,被原告以过生日为由接走,原告从此将他藏匿起来,阻止他与母亲,也就是本案的被告见面,而根据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的法院判决,郑东文本应由被告抚养。
原告藏匿孩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离婚协议。尽管原告对郑东文展现出了极度的‘宠爱’,并因此赢得郑东文的欢心,但当我们探究郑东文给出的理由时,不难发现其中的端倪。在学习、生活和饮食方面,原告对郑东文采取了极其宽松的态度,这恰恰满足了孩子贪玩的天性、对零食的渴望,自然因此更倾向于选择与原告一起生活。
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原告真的更适合抚养郑东文呢?答案并非如此。
首先,原告以探望之名,长期藏匿孩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离婚时法院对抚养权的明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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