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章 第三次庭审(13)(3/5)
公诉人吁了口气,继续说道,“在刚刚的辩护中,辩方指控本案取证程序违法,这是项很严重的指控,我方对此完全不能接受。”他低头看了看手中的记录纸,说,“有关刑讯逼供的部分,我刚才已做过说明,再此不再赘述。关于辩方指责的其它取证问题,我方承认,我方个别工作有疏忽,但这与取证程序违法完全就是两回事儿。比如,辩方指出了现场勘验报告没有签名的问题,那只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我方在第二次庭审中,即出具了补充勘验报告及补充说明,实际上,辩方也认可那份勘验报告,正是基于那份报告,辩方才进行了长篇大论的发挥。
有关“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与“离合器踏板”,只是不同称呼,辩方实在没必要吹毛求疵。警方没有任何动机去虚构任何证据。
同时,我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司法鉴定都会及时通知被鉴定人,以询问被鉴定人意见,以便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辩护人机械地照搬法律,只能是吹毛求疵。实际上,在具备条件的情形,本案的鉴定已经及时征询了被告人的意见,CPS测试即为一例。正是基于被告人的意见,我们才会同鉴定机构一起对被告人进行了第二次测试。辩护人认为,这是补充鉴定还是重新鉴定呢?
同理,尽管现行法律规定应将鉴定结果通知被告人,但请大家注意,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告人的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方均认可,我们已将所有的鉴定结果通报给被告人,我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本不存在任何非法程序。
综上,我方完全不认同辩方关于取证程序违法的说法,请合议庭对双方的观点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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