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分封万户(3/5)
万户同时还是一个司法组织。在后来成吉思汗组织编写的大蒙古国大扎撒令明确规定,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是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最高断事官。各级长官根据不同的分工管辖案件,一般的刑事案子和民事案子,由十户长处理。整个百户有影响的案件,由百户长处理。千户长管辖整个千户有影响的案子,万户长管辖整个万户有影响的案子。成吉思汗则管辖整个蒙古草原有影响的案件。
万户还是一种经济组织,部众以十户、百户、千户、万户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和放牧,每个蒙古部众不分老幼贵贱都要向国家缴纳税金,十户长负责向他们收取税金,收齐再依次递交给百户长、千户长、万户长。大蒙古国建国前,每人要向国家缴纳一头牛、马或者三头羊的税,后来大蒙古国建国后,财富增加了,为了方便运送,缴纳牛马羊改为缴纳黄金或者价值相等的白银铜钱,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牛马羊或者制造的弓箭折抵。缴纳的金额,成吉思汗的旨意和后来颁布的大扎撒令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每人每年至少缴纳一两黄金以上。大蒙古国建国以后的几十年,蒙古部众非常富裕,每人每年缴纳一两黄金大家都不觉得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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