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2章 不判定了,直接陈述事实,判决结果(4/5)
“来进行的一番可以说是炒作的行为。”
“可是我们并没有预想到会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并且造成了白君律师事务所如此严重的损失。”
“再有一点。”
“我们可以进行公开道歉,来挽回白君律师事务所的损失。”
“向媒体澄清,这些事项,都是我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我们的错误。”
“我和李明,我们两人作为成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作为本次事件中的被告方。”
“我们也非常清楚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
“我们也想请审判长能够从多方面进行考量,我们是否是无意的,是否是存在其他的客观条件。”
“以此,来进行判决。”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陈述内容。”
余成的法庭陈述更多的是从共情方面进行出发。
想要通过陈述,让审判长带入到他们的视角来进行减缓性的判罚。
可是这现实吗?
根本不太现实。
因为客观事实和客观条件已经摆在了面前。
再说。
审判长在庭审上也不一定能够共情得了他们的处境。
对于余成的法定陈述,在苏白得到审判长的同意进行法庭陈述时。
并没有进行立即反驳。
而是询问了几个问题。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是基于被告方的观点上的。”
“在此,我想询问一下被告方几个问题。”
“首先.…”
“被告方陈述你方的造谣心理路程,说到底不还是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吗?”
“造谣和不正当竞争是不是违法行为?”
“伱们是不是清楚这是违法行为?”
“在先前的答辩当中,被告方已经承认了你们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
“以此可以推断出被告方的两名律师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依旧继续实施这种违法行为。”
“对于以上,是客观事实。”
“再有。”
“我也能理解在北都,律所的发展需要进行慢慢的沉淀,成功律师事务所想要抓住任何机会进行发展的心理。”
“但是为什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权益进行发展,而是要用违法的手段去进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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