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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章 客观事实达成,你再辩诉就不礼貌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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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指的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方智慧的这个案件当中。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指的是王媛。

而王媛与王明轩案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预见的行为和法律因果上的关系。

咚咚!

周广宇敲响法槌:

“现针对王媛在吴国兴对于方智慧行使犯罪行为的时候,王媛是否有过失犯罪的行为进行答辩。”

“现在请检方开始进行陈述证据和事实依据。”

王凯在听到审判长周广宇的话以后,微微点了点头:

“好的,审判长。”

“检方控告,王媛在吴国兴对于方智慧过程中,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情形有以下的认定。”

“王媛预知了方智慧的即将遭遇危险的行为,有以下证据。”

“第一:吴国兴在遇到方智慧之前,曾经给王媛发过信息。”

“信息的内容中提及到过,吴国兴想要对于王媛实施冲动犯罪行为的话语,并表明了要去找王媛,告知了其携带了凶器。”

“王媛对于这件事情是知情的,并且对于吴国兴的消息进行了回复。”

“第二:方智慧在回到合租宿舍前,也曾经给王媛发过信息,发信息的内容就是回宿舍,并且还询问了王媛男朋友的情况,这个男朋友指的就是吴国兴。”

“而王媛对于吴国兴要来出租屋并且威胁的信息,没有及时的和方智慧进行转达。”

“造成了方智慧对于吴国兴具有犯罪心理的行为不知晓。”

“从而导致了方智慧和吴国兴发生一定的冲突。”

“若是王媛在得知了吴国兴前往出租屋,并且有犯罪意图的时候,通知了方智慧。”

“则完全可以避免,这场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这一点,检方认为,王媛的没有通知,是造成这场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

“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二:在整个的案发行动过程中,一开始,王媛是清楚的知道门外的吴国兴和方智慧发生了争吵。”

“因为根据吴国兴的口供,当时王媛是提出过让吴国兴离开的。”

“但是由于担心吴国兴会对自己造成伤害,所以选择了关闭出租屋的门,不出去应对吴国兴,将方智慧抛在外面独自面对吴国兴。”

“在此之前,王媛还曾发信息求助过方智慧,说的是想要让方智慧把吴国兴劝走。”

“同时,在吴国兴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王媛是知晓的。”

“整个犯罪的过程持续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在这持续两分钟不到的时间内,王媛是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的,在此过程中,王媛没有开门,这属于合理的避险行为。”

“可是在犯罪过程结束,十分钟后,王媛依旧没有开门或者是通过猫眼对外面进行观察,亦或者是查看方智慧的伤情,导致了方智慧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致其死亡。”

“基于以上,检方认为王媛具有过失导致方智慧死亡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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