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7章 接着奏乐,接着舞(4/5)
后梁在开平三年(909),命萧顷(祖父萧仿,宣宗朝做官,懿宗、僖宗两朝宰相)等6人牵头,修订《梁律令格式》。律、令、格、式,四者之间有区别亦有关联,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后梁在吸收借鉴唐朝“律令格式”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发展和需要,与时俱进,去粗取精,耗时一年多,才修订完成。
《梁律令格式》共103卷(律令30卷,格10卷,式20卷,目录13卷,律疏30卷),随后朱温下诏颁行全国。
李存勖推翻后梁之后,一切行为事物都泛政治化,没有珍惜后梁的这笔宝贵遗产,直接将其废除,下令恢复大唐制度。据说,当时只有定州存有大唐的“律令格式”,于是下诏定州地方政府抄送中央,共得286卷,刑部尚书卢质又呈献了《同光刑律统类》13卷。
后梁与时俱进,把286卷精简为103卷,后唐“duang”地一下扩充到299卷。开历史的倒车。
《梁律令格式》已经颁行了十几年,后唐粗暴地予以废止,却没有及时有效地用新的填充。作为政策的解释和引导,后唐中央的做法更是令人晕头转向:太后的“诰命”、皇后的“教命”、皇帝的“诏令”,三令同行,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并且独立性极高,相互之间不通气。
三令都是直接下发到地方,有时候地方政府会同时接到三种意思截然相反的“最高指示”,红头文件相互矛盾,令地方政府无从下手。于是,地方政府干脆谁的也不听,默默地实行“地方自治”,中央的红头文件成了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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