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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庭审进行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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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良辰:“已收到。”

黑瘦女法官:“是否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万良辰:“没有,我方进行口头答辩。”

黑瘦女法官:“说吧,言简意赅,注意语速!”

由于罗曼绮对案情的了解没有万良辰详细,按照两人分工,她来负责口头答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原告对朱老爷子的不幸离世表示同情,也对其家属表示慰问!”

罗曼绮别出心裁的开场,情真意切的言辞,瞬间吸引了旁听席几位记者的眼光,纷纷打量起眼前这个美女律师。

罗曼绮话锋一转,直入正题道:“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由十一届全国高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确定唐薇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看唐薇对朱鹤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朱鹤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唐薇是否存在过错。”

陈雁秋和其他旁听人员都聚精会神地等待着罗曼绮接下来的发言。

“……答案是否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唐薇劝阻朱鹤吸烟,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朱鹤吸烟的过程中,唐薇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唐薇对朱鹤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其二,唐薇劝阻朱鹤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朱鹤死亡的结果。朱鹤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唐薇劝阻朱鹤吸烟行为与朱鹤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三,唐薇没有侵害朱鹤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唐薇此前不认识朱鹤,也不知道朱鹤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朱鹤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朱鹤的故意。唐薇对朱鹤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唐薇对朱鹤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朱鹤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唐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答辩完毕!”

程正浩是第一次见到罗曼绮,没想到她的答辩思路竟然如此清晰、直白,不由得对她刮目相看,更对万良辰多了一分嫉妒。

黑瘦女法官微微点头:“原告,你方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需要回应?”

程正浩早就按捺不住:“尊敬的审判长,因朱鹤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其与唐薇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唐薇离开后,朱鹤猝死,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案情,应当酌定唐薇向原告进行赔偿或补偿。”

又是公平原则……万良辰向黑瘦女法官示意道:“审判长,我方想回应几句……”

“好啦,有什么意见可以在辩论阶段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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