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我反对(3/5)
不久后,法槌敲响,庭审开始。
市人社局和唐文依次陈述了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许沁按照提前拟好的答辩意见一一作了口头答辩。
由于案情较为简单,各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亦未提交新证据,法官紧接着询问了几个问题,便直接归纳争议焦点。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唐文于14时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是否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各方对此是否持有异议或者进一步补充?”
本案即为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如此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其实再恰当不过了。果然,市人社局代理人、唐文和罗曼绮均表示没有意见。
法官见各方均无异议,便继续道“请各方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构成要件简要发表辩论意见。刚刚讲过的就不要重复了!”
只见市人社局代理人悠悠道“按照人社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的释义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很显然,唐文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厂区内工间休息时间,按规定该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我反对!”
市人社局代理人吓了一跳,依次发表辩论意见而已,你反对个什么劲呐!
万良辰嘴角弯出弧度,谁说“我反对”只是欧美律师的特权?实际上,在我国枯燥无比的庭审中,依然可以将“我反对”挂在嘴边。毕竟,在法庭上,律师就是为了反对而反对的存在,至于反对理由,再说。
法官有些意外道“哦,被上诉人,你可以对上诉人的观点作出回应。”
罗曼绮在得到法官的首肯后,也不客气,直言道“本案中,相关证据证实,唐文上班的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9时。其中,12时至15时期间是唐文的休息时间和自由活动时间,并不是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时间,因此该期间不属于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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